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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卡莱流体技术公司下称“卡莱公司”与上诉人仙居县特威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下称“特威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下称“戴维斯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贺利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贺利氏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及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卡莱公司知名商品“DEVILBISS”品牌“GTi”、“TT”系列喷枪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且需销毁库存的构成侵权的成品、半成品、生产模具以及宣传资料等
二、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特威公司和戴维斯公司连带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卡莱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一、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侵犯了卡莱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权构成不正当竞争。1.卡莱公司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权。1“DEVILBISS”牌“GTi Pro”喷枪商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是卡莱公司的主要商品之一自200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长期的销售和宣传其销售范围覆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湖南、四川、天津、太原、杭州、唐山、常州、无锡、济南、昆明、珠海、汕头等省市。一审判决也认定“DEVILBISS”牌系列喷枪商品为知名商品。2“DEVILBISS”牌“GTi Pro”喷枪商品包装具有特有性。其独特的底纹设计、渐变的颜色设计、通体的红色主色调、包装盒等由专业公司设计创作完成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任何其他喷枪制造商均未使用过“GTi Pro”包装所利用的商品拍摄风格或样式。卡莱公司其他型号喷枪商品所采用的包装也明显区别于“GTi Pro”商品的包装。3“DEVILBISS”牌“GTi Pro”商品包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卡莱公司的独创性设计、长期销售和广泛宣传“DEVILBISS”牌“GTi Pro”商品包装和包含在包装图案中的商标名称“DEVILBISS”相得益彰已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2.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DAIVBSS”牌“GTi”商品上使用了与卡莱公司“DEVILBISS”牌“GTi Pro”商品高度相似的包装相关公众极易误认为其商品来自卡莱公司从而导致误购。
二、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侵犯了卡莱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1.卡莱公司对“DEVILBISS”牌“GTi Pro”和“TT”喷枪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1“DEVILBISS”牌“Gti Pro”和“TT”喷枪为知名商品。自2010年开始卡莱流公司的“DEVILBISS”牌“TT”喷枪商品就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长期、广泛的销售其销售范围覆盖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湖南、四川、天津、太原、杭州、唐山、常州、无锡、济南、昆明、珠海、汕头等省市。“DEVILBISS”品牌“TT”商品连续多年荣获“年度20佳维修工具”、“国际汽保展推荐商品”等荣誉。2卡莱公司的“DEVILBISS”牌“GTi Pro”、“TT”商品装潢包括醒目的纯色的枪体颜色“GTi Pro”枪体为红色、组配件为亮银色“TT”枪体为蓝色组配件为亮银色简约明快的直线c;手柄上独特的纹路设计商标在枪体、喷嘴、喷壶等载体上出现的位置、颜色及字体等均为卡莱公司所特有且上述设计特征并非喷枪必然的功能要求体现了卡莱公司对商品装潢的美学选择。上述装潢设计特点使得该两款商品与卡莱公司的其他喷枪商品、其他制造商的喷枪商品的装潢具有显著区别。3经过卡莱公司的独创性设计、长期销售和广泛宣传其“DEVILBISS”牌“GTi Pro”和“TT”商品装潢与包含在商品装潢中的商标名称“DEVILBISS”相配合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2.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DAIVBSS”牌“GTi”、“TT”喷枪商品上使用了与卡莱公司“DEVILBISS”牌“GTi Pro”和“TT”喷枪商品几乎完全相同的装潢相关公众极易误认为其商品来自卡莱公司从而导致误购。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1.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自2012年开始实施侵权行为至今已持续侵权四年多。2.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实施了全面模仿和立体侵权行为且侵权规模巨大。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分工合作积极实施侵权行为。特威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与卡莱公司“DEVILBISS”近似的商标第9754596号商标该商标在无效程序中已被商评委裁定无效并在生产的“GTi”、“TT”喷枪及商品包装、装潢及宣传材料中故意单独使用侵权商标且将其近似商标授权给戴维斯公司使用与戴维斯公司共同实施生产、销售、展会及网站推广等侵权行为。除了自己制造和通过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商品以及通过展会、网站对侵权商品进行宣传推广特威公司和戴维斯公司还通过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实体店铺及网店大量销售侵权商品。由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侵权商品价格和质量远低于卡莱公司的商品给卡莱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及商誉造成巨大冲击。3.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具有严重的侵权恶意。1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明知卡莱公司涉案商品在行业中的极高知名度却故意生产、销售、宣传带有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全面模仿卡莱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侵权商品。2戴维斯公司、特威公司在得知卡莱公司起诉并收到起诉状等文件之后仍通过网站、经销商、展会等途径积极、持续实施侵权行为。3特威公司曾因在喷枪上标注“DAIVBSS”商标及注册商标标记以及在商品包装上虚假标注“TECHNIC OF ENGLAND”于2014年11月6日被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仙市监处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处罚。4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在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后依然积极通过其官方网站、阿里巴巴、淘宝等第三方平台、经销商网店及实体店铺大量销售和宣传侵权商品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4.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侵权获利巨大。据戴维斯公司工作人员自称其侵权商品日销量200-300支。侵权商品单价为800多元按日销量200支单价800元每月30天每年销售12个月计算其侵权商品的年销售额为288万元。按照50%的行业平均利润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每年的侵权获利为144万元。4年时间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数额已超过576万元。5.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卡莱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经济损失。由于两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卡莱公司多年来精心培育的经销商网络受到了严重打击。而且由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质量低劣的侵权商品导致消费者对卡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质量失去信心商品销量锐减每年的经济损失已远远超过1000万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每年销售量超过7万支按照每年给卡莱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万支单价2000元利润率50%计算卡莱公司每年减少的利润为1000万元。2商誉损失。由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质量低劣价格远低于卡莱公司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卡莱公司建立的品牌声誉和商品价值。3制止侵权成本。由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侵权行为种类复杂多样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使得卡莱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费用。而且由于两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恶意提起上诉仍然持续、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卡莱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成本进一步扩大。为此卡莱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过低300万元的侵权损害赔偿合理。
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答辩称一、卡莱公司对其主张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权益不具有所有权和诉权。卡莱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其自身的使用证据且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具体的商品包装装潢或者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装潢显著不同。二、卡莱公司对其主张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权益知名度证据不足不构成特有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三、卡莱公司主张高额赔偿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卡莱公司直至2016年3月6日才核准受让涉案商标其起诉前并不享有涉案商标权益不可能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戴维斯公司、特威公司不侵犯卡莱公司第999008号、第6908973号商标kaiyun官网中国 开云权无需停止侵权三、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无需支付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卡莱公司承担。
一、一审对涉案商标权利状态查明事实有误本案卡莱公司主体不适格。案外人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自2014年5月20日取得上述两涉案商标专用权而卡莱公司直到2016年3月6日才享有该两涉案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书载明的立案受理日期为2016年1月7日即本案受理时卡莱公司并非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另外卡莱公司在本案受理时也非具有独立诉权的涉案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卡莱公司后期通过受让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但该后期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证实其立案时享有诉权更不能证实其一审立案时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一审认定卡莱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查明事实严重错误且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认定结论错误。案外人对涉案商标使用的相关知名度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及裁判依据。无证据证实卡莱公司与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可以认可的关联关系。博兰智涂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声明所称的经销商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并非商标许可使用关系更与卡莱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纵观卡莱公司一审所提交的知名度证据可以发现均与卡莱公司无关且卡莱公司在本案一审起诉后通过协议受让了原商标权人全球范围内多个品牌多个类别的商标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案涉案商标上取得了特别授权更无证据证明卡莱公司为此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可以依法享有或继承原商标权人使用涉案商标产生的相关商标利益。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卡莱公司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缺乏依据。
三、一审认定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不足。公证的内容仅仅只有展会宣传的证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生产销售行为。贺利氏公司并无提供任何合法来源证据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将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责任归责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名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情形下更不能证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存在库存成品、半成品、生产模具等。
四、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本身不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且卡莱公司没有证据证实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不存在被控的侵权行为。虽然特威公司与戴维斯公司存在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的股东但并无任何证据证实两者存在混同经营或共同侵权的故意。虽然特威公司存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其所许可使用的商标均已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因此本案判决特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戴维斯公司的展会宣传行为中所显示的多为合法授权的“特威”中文商标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使用不具有恶意。与涉案商标比较两者读音、含义、字形、颜色等各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卡莱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宜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五、本案一审判决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卡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数额巨大。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侵权故意。卡莱公司作为一个从事运输与物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也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仅仅因为其自称收购的多个国家及类别的商标中包含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以此作为维权工具索要高额赔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的法定情形。关于卡莱公司所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几乎均是案外人所支付在没有证据证实卡莱公司承担了该部分费用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卡莱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缺乏依据。
卡莱公司答辩称一、卡莱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1.涉案商标于2014年5月20日转让给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2015年4月1日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卡莱公司。涉案商标转让是公司收购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部分的处分内容不应割裂公司收购的大背景片面、孤立的看待商标转让协议。卡莱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受让人在商标转让核准等过程中完全有资格针对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卡莱公司已经于2016年3月6日经核准成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二、卡莱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依法收购了涉案权利原权利人及中国关联公司并获得涉案商标所有权涉案商标的合行为和知名度依法应由卡莱公司承继。1.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在使用和推广涉案商标。2.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通过《商标使用授权说明》明确授权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可追溯自其成立之日起在中国使用并再许可涉案商标。3.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被卡莱公司收购后于2015年4月1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人特此向受让人转让、转移和让与其对上述商标、所有国家内的所有相应商标、商标申请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由于商标引起或与其相关的所有利益、特权和诉因、索赔和补济以及与上述任何内容相关的商誉”。4.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许可的涉案商标在中国的授权经销商与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一起在中国长期销售、推广宣传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使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5.在商标转让申请日2015年8月28日之前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向公证处申请针对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侵权行为采取证据保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取得的公证证据合法有效。三、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商标知名度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结论正确。卡莱公司在一审已经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包括《文献复制证明》、涉案商品型号的说明与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及推广活动证明、涉案品牌商品销售和宣传的直接证据等。四、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卡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从字母、排列顺序、字母在商品的位置、方式、字体大小、颜色与卡莱公司生产的商品使用方式完全相同容易造成混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商评委对于被诉侵权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也认为被诉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2.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戴维斯公司承认被诉侵权商品由其生产、销售但特威公司仅系将其注册的第9754596号商标授权许可戴维斯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企图否认和逃避特威公司的侵权责任。戴维斯公司在商品生产、销售中并未忠实使用其被授权许可的商标标识而是将其中的“DaiVBSS”单独显著使用明显有“搭便车”和造成混淆的恶意该行为构成了对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特威公司作为商标许可方对戴维斯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反而为其进行宣传、销售其行为也构成了对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卡莱公司对贺利氏公司的录音公证以及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仙市监处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威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生产商戴维斯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两公司还共同实施了对被控侵权商品通过网站和展会的宣传和推广。而且特威公司与戴维斯公司的投资人相同、法定代表人也相同属于关联公司二者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推广方面必然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五、一审判决中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过低而非过高。
卡莱公司一审诉请判令一、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喷枪上使用“DAIVBSS”商标以及其他侵犯卡莱公司“DEVILBISS”系列商标权的商标或标识二、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在喷枪商品上使用与卡莱公司知名商品“DEVILBISS”品牌“GTi”、“TT”系列喷枪特有型号名称、包装和装潢混淆性近似的型号名称、包装和装潢三、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现存所有侵权商品及用来制造侵权商品及标识的设备或模具四、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立即销毁所有侵权商品目录、光盘以及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宣传资料、网页停止以任何方式对侵权商品进行宣传五、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连带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含维权费用六、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立即在《汽车维修与保养》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卡莱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995年12月21日卡莱轮胎与橡胶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成立1996年3月4日卡莱轮胎与橡胶公司正式更名为卡莱轮胎与车轮公司2010年1月25日卡莱轮胎与车轮公司正式更名为卡莱工程运输解决方案公司2010年12月29日卡莱工程运输解决方案公司正式更名为卡莱运输商品公司2014年5月22日卡莱运输商品公司正式更名为卡莱公司。
1.国家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中有大量关于“DEVILBISS”品牌系列商品的文章或相关报道
2.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艾梯达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对“DEVILBISS”品牌系列商品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推广和销售并参与了大量专业性展会使 “DEVILBISS” 品牌系列商品在同类商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较高销量较大。
3.从卡莱公司提供的其关联企业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和大量销售发票来看“DEVILBISS”品牌系列商品中“GTi Pro”及“TT”型号名称的商品获得了一些奖项其销售范围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四川、湖北、湖南等省市。但是卡莱公司未提供其总体的销售审计情况对该两种型号商品所占销售比例未进行举证。同时荣誉证书及销售发票中还出现了“TTS”的型号名称卡莱公司未对此是否即“TT”型号进行说明。
2014年9月10日申请人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的受托人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晓亮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陈晓亮一起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金煌汽车汽配城内的贺利氏公司。在此期间陈晓亮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购买了分别标有“DAIVBSS 特威 TT”字样的喷枪两支、“DAIVBSS 特威 GTi”字样的喷枪两支、“DAIVBSS 特威 GTx”字样的喷枪两支并取得名片一张、盖有贺利氏公司公章的送货单一张、印有“汽保喷涂.工业喷涂.自动喷涂 应用服务指南”字样的宣传册两份。陈晓亮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录音。购买结束后陈晓亮对上述地点的外观、购买的商品、取得的名片、送货单、宣传册拍摄了照片。现场取得的名片、送货单、宣传册所购买的喷枪各一支由公证处粘贴封条后交陈晓亮保管其余购买所得的商品及物品亦交由陈晓亮保管。陈晓亮根据现场询问录音整理并制作了《现场录音节录》现场询问录音由公证处刻录成光盘粘贴封条后由陈晓亮保管。2014年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10512号《公证书》兹证明公证书后所附的照片系公证过程中实际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的《现场录音节录》系陈晓亮根据现场询问录音内容整理取得与实际情况一致。经庭审质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对该公证书公证购买的线c;但认为委托人是博兰智公司而非卡莱公司且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录取属不正当的取证行为没有证据效力。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封存物封存完好未经启封。经当庭开拆可见内有喷枪3支金黄色、红色及蓝色各一支。其中金黄色喷枪的外包装盒上有“DAIVBSS® IT4000B-CALIBER-13”“特威喷枪亚太地区总运营机构 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等字样喷枪手柄上有“DAIVBSS”“GTX”标识喷头及喷壶上有“DaIVBSS”标识红色喷枪的外包装盒上有“DAIVBSS® GTi-CCXALIBER-12”字样喷枪手柄上有“DAIVBSS”“GTI”标识喷头及喷壶上有“DaIVBSS”标识蓝色喷枪的外包装盒上有“DAIVBSS® TWTT-CALIBER-13”字样喷枪手柄上有“DAIVBSS”“TT”标识喷头及喷壶上有“DaIVBSS”标识。庭审中卡莱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及喷枪实物上使用的标识“DAIVBSS”“DaIVBSS”与卡莱公司涉案商标近似且标识使用的位置、方式、字体、颜色和卡莱公司商品的使用方式完全相同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同时卡莱公司主张型号为“GTi-CCXALIBER-12”的红色喷枪的包装与卡莱公司的商品包装一致主要体现在纹路是很特殊的设计有三维纹路设计颜色上是以红色为背景商标位置的设计相同等。该喷枪上的 “GTi”标识侵害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型号名称、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当庭提供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分别为“TT-GTT-13”蓝色和“GTIPRO-T1B-13”红色的类似商品喷枪两支。经查验卡莱公司提供的两个喷枪外包装盒正面、侧面多处均有“DEVILBISS”标识其中蓝色喷枪手柄上及喷头处有“DEVILBISS”“TT”标识喷壶上有“ITW DeVilbiss”标识红色喷枪手柄上及喷头处有“DEVILBISS”“GTi”标识喷壶上有“DEVILBISS”标识。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认为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系戴维斯公司生产和销售和特威公司无关。
2015年4月10日申请人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的受托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委派工作人员黄力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和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屈小春、黄力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裕翔路88号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该展览中心内正在举办“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两名公证人员与屈小春、黄力来到显示参展商为“深圳戴维斯喷涂技术有限公司”的展位。黄力在该站台取得了相关的宣传材料并使用公证处数码相机对该站台以及展会现场的现状进行了拍照黄力、屈小春与该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并对交谈过程进行了录音。上述保全结束后上述人员一同回到公证处复印、打印照片刻录录音文件并根据录音内容整理出文字材料。经公证人员核对后将取得的宣传材料密封并加盖保全证据章后交给黄力保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了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781号《公证书》兹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为保全现场所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的宣传材料复印件与保全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的光盘内容为保全现场取得的录音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封存完好。经当庭开拆内可见有U盘一个宣传册3本名片一张展会观众指南1份。其中名片正面有“特威DAIVBSS”“纪良勇 销售经理手机 ”“深圳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天名苑碧萝轩20K”等字样。庭审中卡莱公司称虽然上述展览人是戴维斯公司但申请参展人是特威公司该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实为共同侵权。经庭审质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确认该公证书的线c;但认为无法证明特威公司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且录音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录取属于非法证据。
2015年12月4日申请人卡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张志远一同来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168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5馆1楼“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展位张志远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拍照取得宣传册1本、名片1张并对宣传册及名片进行了拍摄。所得宣传册、名片经公证处封存后交由张志远留存。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于2015年12月8日出具了2015沪徐证经字第4204号《公证书》兹证明公证书所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当庭查验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封存完好。经当庭开拆内可见有宣传册1本、名片1张。名片正面有“徐建杰”等字样。经庭审质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对公证书本身的线c;但认为公证内容不线c;且相关展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卡莱公司取证违法。
2015年2月4日申请人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工作人员黄力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黄力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操作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1、运行公证处电脑预先安装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开始对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2、打开IE浏览器输入进行搜狐主页在搜索框中输入“仙居县特威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五金博览会”进行搜索截屏3、在上一步骤所示页面中点击“仙居县特威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上海五金博览会”视频进入相关页面并截屏4、上述视频开始播放过程中分别节选时间截屏5、结束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截屏进行保存并打印。2015年3月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091号《公证书》。卡莱公司拟以此证明“特威”“DAIVBSS”喷枪商品是特威公司所生产。经庭审质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对公证书本身线c;但认为该不明无法确认该视频的线c;且认为该视频本身没有侵犯卡莱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6年3月2日卡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工作人员罗爱平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次日该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及一名公证人员随同委托代理人指派的席雁翔来到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W2展馆C12展位席雁翔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其与该展位工作人员洽谈内容进行了录音当场取得该公司的商品宣传册二本并对该展位陈列的商品及外观进行了拍摄。录音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对录音文件进行刻录制作光盘并根据录音内容整理出文字材料作为附件。该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3110号《公证书》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与实际情况相符。
卡莱公司另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于2016年3月4日及5日在AMR2016展会上的执法行动照片照片显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于2016年3月4日及5日在AMR2016展会上对戴维斯公司的展位进行相关检查。
2014年11月6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仙市监处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特威公司因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不规范标注厂名、厂址没有采用英国技术而在包装上标注采用英国技术等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及罚款。
一、卡莱公司是否本案适格主体是否有权主张本案权利
根据卡莱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可知卡莱公司为涉案第999008号“DEVILBISS”商标及第6908973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限内。卡莱公司作为商标的专用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就任何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抗辩卡莱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在涉案第999008号“DEVILBISS”商标及第6908973号“”商标转让前的合行为也应由受让后的权利人承接即在原商标权人无特别约定或声明的前提下现商标权人依然可就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主张相应的权利。
二、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卡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利氏公司是否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在被控侵权商品喷枪的外包装盒上出现了“DAIVBSS”的英文标识在喷枪实物上其手柄处使用了“DAIVBSS”的英文标识其喷头及喷壶上有“DaIVBSS”的英文标识经与卡莱公司的第999008号“DEVILBISS”商标和第6908973号“”对比其中均有英文字母“D”、“V”、“I”、“B”、“SS”,在排列顺序上均以英文字母“D”开头以“SS”结尾中间的英文字母“V”出现在英文字母“B”的前面而“B”又排列在“SS”的前面整体读音上二者相近由于上述英文字母的排列出现在商品上的位置、方式、字体大小、颜色和卡莱公司生产的商品使用方式完全相同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同一种商品上很容易造成混淆因此“DAIVBSS”、“DaIVBSS”的英文标识均构成与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标识近似故本案涉嫌侵权商品实质构成了对卡莱公司的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虽然戴维斯公司承认上述侵权商品由其生产、销售特威公司仅系将其注册的第9754596号“”商标授权许可戴维斯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但戴维斯公司在商品生产、销售中并未忠实使用其被授权许可的商标标识而是将其中的“DaIVBSS” 单独择出显著使用或以“DAIVBSS”来使用明显有“搭便车”和造成混淆的恶意该行为构成了对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特威公司作为商标许可方对戴维斯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未进行有效的监管反而为其进行宣传、销售同时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相同的人员属关联性紧密的企业对相关侵权行为必然也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行为均侵犯了卡莱公司的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专用权应该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卡莱公司相应的损失。
同时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多次在各种展会及宣传资料中使用“特威 DAIVBSS”或“DAIVBSS”的文字进行显著性宣传理同上述在同种商品上“DAIVBSS”的英文文字构成与卡莱公司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标识近似且“DAIVBSS”并非注册商标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在各种宣传中单独并显著使用该英文文字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对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贺利氏公司未经卡莱公司许可销售了与卡莱公司的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标识近似的涉案商品虽然其商品来源于戴维斯公司但其作为专业的汽车维修商品企业未尽到审慎审查的责任对“DAIVBSS”并非注册商标及与卡莱公司的注册商标易于混淆的情况加以辨别故贺利氏公司也应对其销售侵犯卡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三、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卡莱公司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卡莱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DEVILBISS”品牌系列喷枪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做了大量的宣传同类商品中的销售数量在国内市场有一定的占有率卡莱公司进行了相应的举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卡莱公司的“DEVILBISS”品牌系列喷枪商品为知名商品。
卡莱公司认为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商品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并且是注册商标以外的商品称谓。而特有则要求能够指示特定的商业来源的特征即与特定的商业来源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来自特定商业来源。本案中卡莱公司认为“GTi Pro”及“TT”是其喷枪商品特有的名称但是卡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喷枪商品的宣传中包含了多个型号的商品“GTi Pro”及“TT”作为其中两种型号名称并未进行单独并有针对性的大量、持久的宣传其提供的销售发票上“GTi Pro”型号商品多为个位数销售数量不大而“TT”型号商品的销量则更少两种型号的商品占其总销量的比例也不清楚。因此不能证明普通消费者见到“GTi Pro”及“TT”就必然联想到是卡莱公司的喷枪商品。同时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喷枪商品上标注的是“GTi”与卡莱公司主张的特有的名称“GTi Pro”不一致且卡莱公司举证的就“TT”型号商品的宣传资料上多出现的是“TTS”的型号名称也与卡莱公司主张的“TT”名称不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卡莱公司主张的“GTi Pro”及“TT”并非其商品特有的名称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未侵害卡莱公司的上述权利。2.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是指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保护商品的容器其必然是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外包装。本案中卡莱公司主张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喷枪商品的外包装盒与其商品的外包装盒高度近似但对比两者的外包装盒发现两种包装盒虽然均以鲜红和部分暗红色或者蓝色为底色包装盒也均有纹路设计但两种外包装盒的图案、文字、布局均不一致图片中喷枪的拍摄角度方式也不相同。因此仅仅根据包装盒的颜色和纹路不能认定两种包装盒的包装近似且卡莱公司的各种型号商品的外包装都不相同不能以卡莱公司提供的包装盒来判断其商品包装的特有性。故卡莱公司主张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存在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相应的理据不予支持。3.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其必然具有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特有性。本案中首先卡莱公司“DEVILBISS”品牌系列喷枪商品的知名度不能等于其中“GTi Pro”、“TT”型号的喷枪商品的知名度也不能将“GTi Pro”、“TT”型号的喷枪商品的装潢认定为“DEVILBISS”品牌系列喷枪商品的特有装潢其次对比卡莱公司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二者喷枪实物除主要部分的颜色和英文“DEVILBISS”、“DAIVBSS”存在的手柄位置相同外其他相似点主要在喷枪外形、形状和部件的布局分布上而商品的外形或者形状以及功能性部件的分布均不属于附加于商品之上的部分而一般认为是商品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商品装潢的范畴。因此无法认定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存在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卡莱公司认为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商品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对于卡莱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首先卡莱公司要求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立即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卡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到损害虽然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卡莱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主张且一审法院责令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足以弥补卡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受到的损害故卡莱公司要求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侵犯了卡莱公司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商标专用权均应承担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商品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宣传宣传资料、网页、生产模具等还需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卡莱公司未主张贺利氏公司赔偿其损失故对此不予处理。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则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赔偿卡莱公司的损失。
最后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因卡莱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鉴于侵权人的利益和被侵权人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由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其侵权商品的宣传、销售面广销售数量大经营的持续时间较长且被控侵权商品本身的价值较高卡莱公司因此受损程度较大同时根据卡莱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共同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23日判决
一、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卡莱公司第999008号“DEVILBISS”、第69089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及宣传上单独使用“DAIVBSS”、“DaIVBSS”的英文标识且需销毁库存的构成侵权的成品、半成品、生产模具以及宣传资料等
二、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卡莱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审受理费30800元卡莱公司负担20500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贺利氏公司共同负担103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需要纠正的是特威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即纪良勇项娟峰为该公司的监事。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卡莱公司与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均确认第9754596号“”注册商标于2016年11月1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二、艾梯达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为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前身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为关联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为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三、2015年4月1日卡莱公司与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特此向受让人转让、转移和让与其对上述商标、所有国家内的所有相应商标、商标申请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由于商标引起或与其相关的所有利益、特权和诉因、索赔和补济以及与上述任何内容相关的商誉”。该协议中的转让商标包括涉案第999008号“DEVILBISS”与第6908973号“”注册商标。四、2014年11月6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仙市监处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显示该局于2014年10月对特威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在成品车间发现9款喷枪成品共334支上述喷枪特威公司于2014年开始生产以内销为主其中有一款为“GTX”喷枪外包装标注有“DAIVBSS” 、“特威喷枪亚太地区总运营机构 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等字样特威公司在深圳注册的戴维斯公司负责销售特威公司生产的喷枪。五、卡莱公司一审提交的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DEVILBISS品牌下商品的说明》中显示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DEVILBISS”品牌商品至少包括21个型号。而从卡莱公司提交的大量销售发票看“DEVILBISS”品牌商品型号远多于上述21个。六、卡莱公司一审提交了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GTi Pro”、“TT”喷枪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情况说明但其中显示的销售数据无法得到卡莱公司提交的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的支持。七、卡莱公司一审提交的销售发票显示“GTi Pro”型号商品多为个位数销售数量不大而“TT”型号商品的销量则更少。八、卡莱公司一审提交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781号公证书显示戴维斯公司工作人员在录音中称其公司的喷枪在淘宝上的售价为1980元且销量很好大概一天能卖200-300支若开店代理或经销其公司的喷枪有时候一天可能卖5-6支从其公司进货的价格为850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于二审庭询中称上述工作人员陈述的是整个淘宝的销量而非一家公司。九、卡莱公司一审提交的2014沪黄证经字第10512号公证书显示本案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的价格分别为“TT”850元/支、“GTi”1300元/支、“GTX”900元/支每款两支总价61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和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卡莱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卡莱公司的涉案商标知名度问题三、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是否共同侵犯了卡莱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四、卡莱公司主张的“GTi Pro”喷枪商品包装与“GTi Pro”、“TT”喷枪商品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五、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卡莱公司于2016年3月6日受让取得第999008号“DEVILBISS”与第69089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虽晚于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但上述两涉案商标的原权利人博兰智涂装控股公司在与卡莱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人特此向受让人转让、转移和让与其对上述商标、所有国家内的所有相应商标、商标申请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以及由于商标引起或与其相关的所有利益、特权kaiyun官网中国 开云和诉因、索赔和补济以及与上述任何内容相关的商誉”。据此卡莱公司有权就其取得涉案商标权之前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适格诉讼主体。
卡莱公司一审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艾梯达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从2005年起对“DEVILBISS”品牌系列商品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推广和销售并参与了大量专业性展会使 “DEVILBISS” 品牌系列商品在同类商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较高销量较大。该品牌销售区域包括全国多个省市并取得一定的奖项荣誉且可见于大量的文献报道。由此可见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积累了相当高的商誉价值。卡莱公司经转让取得涉案商标权该商标的知名度及商誉价值理应由其承接。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主张艾梯达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宣传与卡莱公司无关于理不合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喷枪实物上均有单独使用的“DaIVBSS”或“DAIVBSS”标识经比对与涉案商标已构成近似。一审判决对此已做详尽分析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为戴维斯公司生产、销售与特威公司无关。但经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的仙市监处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特威公司被查处的9款喷枪商品中有一款为“GTX”喷枪外包装标注有“DAIVBSS” 、“特威喷枪亚太地区总运营机构 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等字样该款喷枪特威公司从2014年开始生产戴维斯公司负责销售特威公司生产的喷枪。该款喷枪与卡莱公司本案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中的一款一致。而且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091号《公证书》中的网页视频截图也显示特威公司对带有“DAIVBSS”标识的喷枪商品进行宣传。同时特威公司与戴维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均为纪良勇其为特威公司的唯一股东且为戴维斯公司的两股东之一两公司关联密切。因此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特威公司与戴维斯公司系分工合作共同侵犯了卡莱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关于卡莱公司主张的“GTi Pro”喷枪商品包装与“GTi Pro”、“TT”喷枪商品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为商品的知名性应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二为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中如前所述“DEVILBISS”品牌喷枪商品在中国境内经过长期的销售、推广、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认定为知名商品。但是卡莱公司本案主张的“GTi Pro”、“TT”喷枪属于“DEVILBISS”品牌下的两款不同型号的商品“DEVILBISS”品牌喷枪商品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该两款商品的知名度。从卡莱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博兰智涂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特威喷涂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卡莱公司的关联企业其所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没有经过审计且得不到销售发票等其他证据的支持。因此卡莱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GTi Pro”、“TT”喷枪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亦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且“DEVILBISS”品牌商品型号众多不同型号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所不同卡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GTi Pro”、“TT”喷枪的包装、装潢中哪些为众多型号所共有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卡莱公司主张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存在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主观恶意。“DEVILBISS”喷枪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作为专业厂家对此理应明知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且在卡莱公司起诉后仍继续使用恶意明显情节严重。2.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分工合作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在展会、网络上大量宣传。3.侵权规模。从本案证据看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从2014年开始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达2年。两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350万元、500万元企业规模较大。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781号公证书显示戴维斯公司工作人员宣称被控侵权商品在淘宝上一天的销量就达200-300支。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而这只是淘宝上的销量还不包括其他网络平台、实体店的销量。即便按每支800元每天200支计算1年的销售额为800×200×3655840万元两年可达上亿元。由此估算侵权获利应远高于卡莱公司所主张的300万元。4.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卡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大量取证并聘请专业律师维权其提供了大量票据为证。综上卡莱公司请求按3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判赔数额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赔100万元数额过低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卡莱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特威公司、戴维斯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仙居县特威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卡莱流体技术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0800元均由仙居县特威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戴维斯喷涂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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