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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2024-12-07点击次数:

  (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发布了《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于2024年12月6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需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24年11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尔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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